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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的东方男子文某,专门提供虚假的游戏充值网站为诈骗分子骗取他人钱财提供服务,还通过购买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结算诈骗款项,经分成结算,文某获利10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3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08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文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文某通过某宝网购买了制作网站的域名,并通过互联网找技术人员设计了虚假游戏充值网站,专门建立一个QQ群用于和实施诈骗的“枪手”联系,并提供虚假充值诈骗网站给吉某宾(已判决)等人实施诈骗。
为方便接收和结算诈骗款,文某通过购买户名为吉某意等非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款,同时专门使用户名为符某的银行账户,按照80%至85%的比例与诈骗人员进行结算。期间,吉某宾通过文某提供的诈骗网站,诈骗被害人王某32609.37元、郭某2888元。经鉴定,文某参与诈骗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借方发生额合计为723万余元,其违法所得为诈骗款总额的15%,共计10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向具体实施网络诈骗的人员提供服务、进行结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文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文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那么,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态度是:无效。
新出台的《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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